多人斗殴并将他人砍伤
2009年3月,王飞在参加本县六镇镇白酒村街道下水道工程招投标时,为中标而公然向其他全部竞标者进行威胁恐吓,强迫他人抬高各自的投标价格,并伙同傅才能等人对未服从其要求的投标者和中标者进行围殴。2010年9月12日,王永山,因施工而与其他工地上的张某等人发生冲突,伙同王飞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驾驶挖掘机破坏工地,组织施工。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正、邰自豪因工地滴水坡与王永山施工工地车辆压坏,而与王永山等人发生严重冲突,期间使用棍棒,砍刀,菜刀等凶器造成多人重伤。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飞所租的挖掘机在全椒襄河大桥河道清淤时与村民发生冲突,在与村干部和当地村民的对峙中打伤数人,并无视到场派出所干警的劝阻,继续殴打村民。2011年5月1日,被告人黄若、王雨、於杰因与他人发生争吵,而持砍刀将他人砍伤。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飞、傅才能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永山、王飞、傅才能、曹玉峰、王家春参与聚众斗殴二次,被告人黄若、曹正、蒋道顺、朱明、王刚(在逃)、蒋鹏飞、盛杰、王亚、夏雪亮、刘茂云、余洋、邰自豪参与聚众斗殴一次,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若、王雨、於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茂国明知他人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