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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杀人后又翻供,杀人焚尸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承认杀人后又翻供

2002年6月24日晚,秦皇岛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中发生大火,村民在救火中发现东屋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尸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经事主辨认死者系其妻滕某。经警方现场勘查,认定该案为杀人焚尸案。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村民马某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但在三次传讯马某过程中马某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2002年10月20日,马某被警方拘留并供述了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马某予以翻供,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受外界压力所致。

杀人焚尸如何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案发现场提取的平面鞋印、立体鞋印与马某的脚印进行比对,可以得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某所留。但3名参加鉴定的鉴定人未在鉴定上签字。后两名助理研究员补签了签名,但主检研究员仍未签字。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鉴定程序违法提请法院重新鉴定。后经再次鉴定,马某辩护人认为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也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的事实。证人证言也只证实了马某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此外,滕某尸体被烧焦,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重审对马某做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对马某无罪释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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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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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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