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雅行为引来杀身之祸
2006年8月26日,三一重工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工程师周某受公司指派前往通州区为公司的客户张某维修公司生产的一台摊铺机,机器修好时已经晚上21点多了,周某因路程较远无法返回公司便在客户张某家中借宿。当晚22时许,张某的妻子、妹妹正在院子里,而周某在洗浴后只穿了裤头就在院子里走动,周某的不雅行为引起了张某的反感,随后双方发生了争吵。
无奈,周某离开了张某家返回公司,而仍然不解气的张某给好友王某打电话请王某帮忙教训教训周某。听到好友受辱,气愤的王某将途中的周某拦截后并用铁管殴打周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先后被抓获。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二人公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同时,被害人周某的家人也向被告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101万元的诉讼请求。2007年5月14日,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当晚自己只是打电话向王某诉苦,并没有叫他去打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周某死于头部摔伤导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而不是被王某打死的。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将周某杀死,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严惩。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