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不雅行为引来杀身之祸,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不雅行为引来杀身之祸,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29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雅行为引来杀身之祸

2006年8月26日,三一重工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工程师周某受公司指派前往通州区为公司的客户张某维修公司生产的一台摊铺机,机器修好时已经晚上21点多了,周某因路程较远无法返回公司便在客户张某家中借宿。当晚22时许,张某的妻子、妹妹正在院子里,而周某在洗浴后只穿了裤头就在院子里走动,周某的不雅行为引起了张某的反感,随后双方发生了争吵。

无奈,周某离开了张某家返回公司,而仍然不解气的张某给好友王某打电话请王某帮忙教训教训周某。听到好友受辱,气愤的王某将途中的周某拦截后并用铁管殴打周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先后被抓获。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二人公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同时,被害人周某的家人也向被告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101万元的诉讼请求。2007年5月14日,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当晚自己只是打电话向王某诉苦,并没有叫他去打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周某死于头部摔伤导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而不是被王某打死的。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王某将周某杀死,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严惩。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