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分局副局长伤人
因被告人原山西省运城银监分局原副局长张某1与监管三科科长张某2在工作中有矛盾,后张某1将此事告知情人邱某1(女)。随后,被告人邱某1授意弟弟邱某2纠集被告人柳某、郭某和周某等人伺机教训张某2。
2006年2月8日早7时许,被告人柳某、郭某等人将准备上班的张某2和办公室主任贾某砍伤。经鉴定,张、贾伤势均系七级伤残。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1等5人被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张某1、邱某1、柳某、郭某和周某公诉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盐湖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被告人邱某1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年半;判处被告人郭某、周某各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某1等5人共同赔偿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医药费等共计277537元。
宣判后,张某2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