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少雇凶杀死继母
1997年,黑龙江商人王某1带着再婚妻子王某2、前妻所生的儿子王某3、女儿王某4来到广州创业,并在三年间连开了四家饭店。2002年7月25日凌晨,经被告人陈某介绍,在向陈某和凶手蔡某付款4万余后,因与继母发生矛盾而怀恨在心的被告人王某3驾车与蔡某以对账为名将继母王某2骗上车,当车行至白云区黄麻村黄麻公路段时被告人蔡某与王某3合力将王某2杀死后抛尸后逃离现场。
从犯能否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王某3、蔡某、陈某公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3、蔡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3以自己作案时年龄不到18周岁为由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29日,广东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3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王某3身份证是1984年9月出生,犯罪时未满18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方出示了王某3原籍户籍资料等新证据证实王某3出生于1982年,案发时已超过18岁。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3出钱雇请凶手并直接参与杀害被害人,蔡某受雇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取得酬金2万元,两人均是这起故意杀人案的主犯,均属罪行极其严重,陈某从中介绍,是本案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5年;改判王某3死缓。宣判后,被告人蔡某认为自己受雇杀人不应判死,提出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