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租车车中死亡车主索要3万赔偿费
2008年12月13日,陕西省紫阳县李春平摔伤后租用聂景军车辆前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死者家属又与聂景军谈好将李春平的尸体拉回麻柳再给1080元的包车费。14日,聂景军以该车拉过死人无法做生意为由,向死者家属索要30000元赔偿费,并纠集其家人先后两次到李家强行索要,并将帮忙的覃某打伤。15日下午,李家被迫一次性付给聂景军20080元。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聂景军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聂景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