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解难为名实施诈骗
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帮人安排工作、要回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扣押的车辆等为由,诈骗闫某、张某等受害人884300元人民币。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884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贪图钱财,3年时间里诈骗作案12次,骗取他人人民币现金,
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