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殴打他人
2006年9月23日中午,甘肃省嘉峪关市政协委员被告人何某与妻子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途中巧遇受害人邱某、张某、刘某乘坐的出租车停靠开门。不料,受害人张某开车门时擦碰到被告人何某的轿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被告人何某愤怒之极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随后李某应邀带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携带撬杠、钢管等工具对受害人邱某等进行殴打。期间,邱某受伤倒地;张某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张某为轻伤。受害人邱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人何某政协委员的身份,该案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
故意杀害罪怎么判刑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陈某某等5人殴打受害人邱某、张某等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并公诉至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