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伙同他人假扮警察抢劫钱财
2010年3月3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田某、何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交车站附近假扮警察,以打车为名抢走王某现金180元,并威胁其家属将8000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胁迫王某交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内7900元。2010年5月4日和6日,被告人田某、何某伙同他人以同样方式抢走宋某现金1800元及银行卡内金额10300元,冯某现金300元。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田某和何某公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怎么判刑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冒充警察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田某、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
因此,门头沟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何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款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