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盗窃电缆电线被抓归案,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梁某,出生于1989年2月5日。梁某于2006年9月、10月间与他人先后两次盗窃电缆电线,涉案金额达9639元。案发后,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同时指出因被告人犯罪时为 未 成年人,且已经自愿认罪,并由其家属积极退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指出,因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应对其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且被告人有主动认罪和主动部分退赃行为,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合议后,对该案做出了判决,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广西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于: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再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