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的处罚
被告人李志军(37岁),1989年曾因设赌行骗和进行流氓活动被劳动教养一年,1990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志军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驾车与被害人小丽(化名)驾驶的面包车发生刮蹭,双方发生争执。因李志军的货车堵了路,后面的司机要求李志军挪车。小丽担心李志军逃跑,用手抓住方向盘和李志军左胳膊。谁料到,李志军突然加油逃跑,小丽倒地并被李志军所驾汽车碾轧,导致小丽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志军逃跑,2008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志军与被害人小丽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纠纷,李志军竟置被害人安危于不顾,强行驾车逃跑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志军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志军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五十六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