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捕后一言不发
2009年1月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无名氏(男性)伙同他人到固始县“城天利宾馆”303、305号房间,利用旅客熟睡之机,撬门入室盗窃乔某、汪某等人现金6240元。被告人无名氏被宾馆老板王某抓住。固始县公安局干警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得并扣押6240元现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通过骨龄鉴定推断,年龄应在17周岁以上,即已年满16周岁,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虽无口供,但其犯罪时被抓现行,证据确实充分。
盗窃罪如何量刑
2009年5月3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