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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抢劫学生手机,抢劫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青年抢劫学生手机

2007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伙同刘某4(已判刑)到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抢劫,其中刘某1还携带小刀。刘某3、刘某4先是钉上王某1,刘某3先朝王某1身上跺了几脚,刘某4以用用你的手机为名将王某手机抢走,因王某1手机较破,刘某4将手机归还王某1。抢走王某1、王某2、魏某的手机一部。之后王某2找到韩某等同学上前质问刘某3、刘某4等人,双方互相殴打,将韩某打成轻伤,刘某4被该校当场抓获后扭送派出所,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抢劫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伙同刘某4以暴力、威胁手段取他人财物,犯罪实施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3伙同刘某4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抢劫后,看手机较破主动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刘某2当庭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抢劫后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与三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三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轻处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3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三被告人各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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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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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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