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青年抢劫学生手机
2007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伙同刘某4(已判刑)到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抢劫,其中刘某1还携带小刀。刘某3、刘某4先是钉上王某1,刘某3先朝王某1身上跺了几脚,刘某4以用用你的手机为名将王某手机抢走,因王某1手机较破,刘某4将手机归还王某1。抢走王某1、王某2、魏某的手机一部。之后王某2找到韩某等同学上前质问刘某3、刘某4等人,双方互相殴打,将韩某打成轻伤,刘某4被该校当场抓获后扭送派出所,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抢劫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伙同刘某4以暴力、威胁手段取他人财物,犯罪实施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3伙同刘某4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抢劫后,看手机较破主动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刘某2当庭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抢劫后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与三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三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轻处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3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三被告人各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