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根据银行保安信息抢劫顾客
2008年8月22日,根据在农业银行做保安的马忠伟提供的信息,徐友付、李洪与潘认预谋,对曲靖城区南宁路农业银行门口的李女士进行抢劫,因李女士大声喊叫而未得逞。
2008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友付等根据马忠伟提供的信息,由徐友付跟随受害人顾先生行走中,趁顾先生不备抢走其装有现金10万余元的手提袋,随后跑向等待接应的李洪加摩托处逃离。
2008年8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徐友付等人再次根据马忠伟提供的信息对刚取完款的陈先生进行抢劫。在陈先生取款出来并打开车辆后备箱,准备将装有22万元现金的皮包放入时,徐友付向陈先生脸上连喷“防身极品”同时抢走陈先生的皮包迅速逃离现场。
抢劫罪如何量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友付、潘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抢劫的大部分赃款被追回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被告人马忠伟辩解是受徐友付教唆,具备重大立功情节等请求从轻处罚。
2009年6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友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马忠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洪加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潘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