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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注册公司行骗,对诈骗分子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对诈骗分子怎么处罚

现年25岁的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4月,认识了同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同案主犯窦某,两人从该公司学到了利用提供股票信息的方式进行诈骗,于2009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募了一群以“80后”为主的年轻人后,先后建立了3个私募网站,虚构境外注册地,及高素质的证券研究、分析和操作团队等事实,吸引股民注册,以推荐股票为名要求股民缴纳会员费、保密费、升级费等费用。周某与窦某两人还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于2009年10月注销该重庆某科技公司后,又于2009年12月以他人名义成立了重庆某科技公司继续行骗。周某和窦某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他“80”后“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招聘、后勤保障、网站筹建、维护、编辑、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吸引股民注册、提取注册股民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虚构私募公司职员等身份为股民推荐股票、骗取会员费、升级费、保密费、处理被害人投诉等,均有明确分工。该公司以上述方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骗得百余股民钱财共计800余万。

2012年9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主刑,并处5千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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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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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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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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