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诈骗分子怎么处罚
现年25岁的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4月,认识了同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同案主犯窦某,两人从该公司学到了利用提供股票信息的方式进行诈骗,于2009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募了一群以“80后”为主的年轻人后,先后建立了3个私募网站,虚构境外注册地,及高素质的证券研究、分析和操作团队等事实,吸引股民注册,以推荐股票为名要求股民缴纳会员费、保密费、升级费等费用。周某与窦某两人还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于2009年10月注销该重庆某科技公司后,又于2009年12月以他人名义成立了重庆某科技公司继续行骗。周某和窦某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他“80”后“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招聘、后勤保障、网站筹建、维护、编辑、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吸引股民注册、提取注册股民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虚构私募公司职员等身份为股民推荐股票、骗取会员费、升级费、保密费、处理被害人投诉等,均有明确分工。该公司以上述方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骗得百余股民钱财共计800余万。
2012年9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主刑,并处5千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