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未遂从轻处罚吗
2010年,联通公司的短信群发员杨某因工资少而辞职。2010年年底,杨某自行购买短信群发设备,通过网络上认识的“老千”(另案处理)一人,承揽到短信群发的业务,以日赚1000元的条件答应和“老千”一同发展业务。杨某利用“老千”所给的1000余张手机卡,每天发送18万条信息。2011年9月,业务量增大的杨某雇佣李某和朱某(另案处理)群发短信。虽明知此事违法,但二人仍利用侥幸心理每天发送诈骗短信逾10万条。2011年10月5日至案发时的四十多天内,杨某等人发送诈骗短信829万余条。杨某获利28750元。后经许昌市联通公司人员报警,杨某被抓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