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谢某在房山区某小区楼内经营“北京利通佳商贸中心”公司,招聘孙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经过培训后冒充中视购物电视会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给全国多名用户打中奖电话,然后以个人所得税或者会员体验价的名义收取费用,谢某等人共诈骗二百余人,诈骗人民币194561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谢某积极退赔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