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诈骗罪的如何处罚
被告人孙某1、徐某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1月7日至4月1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1纠集徐某、哥哥孙某2低价买来秘鲁币,先后窜至吉安县、万安县、安福县等地以秘鲁币冒充美元,共骗取戴某、邱某、肖某共计14万元,后三人均分赃款。案发后,三人已将赃款全部退清并退回被害人。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孙某1、徐某、孙某2公诉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万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1、徐某、孙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虽然三被告人在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时是分工合作,缺一不可,但作案前系由被告人孙某1提出犯意,且由其准备好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召集其余被告人参与作案并具体分工负责,系犯罪的组织、指挥者,应属主犯,量刑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孙某2系被孙某1召集参与犯罪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选择作案目标,并将被害人引入圈套,是实现犯罪的关键步骤,相比孙某2所起作用较大,故其应列为第二被告人。被告人孙某1、孙某2、徐某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了所有赃款,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三被告人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孙某1、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又可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被告人孙某1量刑时选择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孙某2量刑时选择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因此,万安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1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徐某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2三年,并处罚金共计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