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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车辆并倒手贱卖,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98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因强奸罪、抢劫罪于被河北省三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于200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被告人何某以借用汽车拉沙子为由从高某处骗走一辆价值75000元的十轮重型自卸货车,并以31900元的价格贱卖给三河市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何某所售车辆没有手续且来路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仍予以收购。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何某、王某公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香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赎回汽车并归还原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香河县法院一审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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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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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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