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未遂怎么处罚
2008年11月20日,身为狱中好友的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因出狱后,因找不到合适工作,二人合谋弄点钱花。被告人王某提出其远房叔叔王某很有钱,可以绑架其儿子(被告人王某堂弟)来索要赎金,被告人李某同意。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找到堂弟的学校,以免费上网为由将堂弟骗至郊区的网吧。由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叔叔联系,声称其儿子已被绑架,索要赎金2万元,否则将撕票,后案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为了索取赎金,通过骗被害人上网,向其家人谎称被害人已被绑架索要赎金的方式,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两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09年2月1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