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处罚
被害人蒋某是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因就业难,2008年初开始就一直在寻找工作。2008年8月,家里邻居武某告诉蒋某,其认识被告人倪某,听说被告人倪某与海安某大集团公司负责人很熟,可以帮助蒋某帮助工作。于是,被害人蒋某经武某介绍与被告人倪某相识,倪某谎称某集团公司要招用三个人,可以帮忙蒋某进公司工作。同时,倪某以公司新人要参加培训为由,向蒋某提出要缴纳15000元保证金,蒋某将钱交给倪某。此后,倪某又两次以与公司领导沟通关系为名,骗走蒋某2000元。
2008年10月,蒋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1月13日,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09年2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