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吗
由于经常买烟,被告人林某某与卖烟人王某某结识。熟识后,被告人发现60多岁的王某某是一位孤寡老人,无儿无女还很有钱。于是,被告人林某某心生歹意,欲抢劫王某某。2008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携带一块腌菜用的石头,以买烟为名进入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不备,用石头将其砸到在地。经过一番查找,被告人林某某未收获到任何有价值的财物,准备离开。临走时,他发现王某某尚有呼吸,便又朝王某某头部猛砸,致其当场死亡。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严惩。
2009年2月17日,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