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2003年以来,蒋氏两兄弟(均已判刑)陆续纠集高某某、翁某某(均已判刑)等数人组成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成员等级森严。2004年,被告人邓某从属于翁某某领导的分小组,一切犯罪活动受翁某某的直接领导。随后,在2005年4月,万某父亲与一货运部员工发生纠纷,故万某请求蒋氏兄弟帮忙教训他人。被告人邓某作为翁某某的手下,直接参与殴打并威胁对方的活动。同年9月25日,李某与郭某为了争夺江西省新建县长凌镇北某工地的沙石业务发生口角,约定在工地斗殴。被告人邓某再次在翁某某的纠集下,伙同刘某等人持器械参与斗殴。经查,被告人邓某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参加聚众斗殴1起;参加寻衅滋事1起;参加故意伤害2起等违法活动。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起,索得他人现金14000元,数额较大;参与聚众斗殴1起;参与寻衅滋事1起;参与故意伤害2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9年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