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盗窃罪需要哪些条件
被告李某、卢某和江某为了赚取他人钱财,经过合谋后想出了一个假扮“神医”骗取他人钱财的主意。三人的骗人手法跟以前的单纯的收取对方钱财有所不同。2008年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其中二人以寻找“张神医”治病救人为名一唱一和将骆某(女)骗至三人在枣阳城区温州商贸城门面房“张神医”的住处,“张神医”用各种花言巧语和迷信骗取了骆某信任后,利用其关心儿子的心理,以骆某儿子有灾难之说让骆某拿钱为其子消灾,后在作法时将骆某装有21万元钱款的旅行袋掉包。毫不知情的骆某就这样被盗走了21万元,后骆某报警三人被抓获。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卢某、江某受他人之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以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卢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江某单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