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抢夺罪的处罚
2008年8月3日晚,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重庆市梁平县县城内,趁夜色渐黑,路上行人稀少,抢走单身女性郭某的手提包,内有100余元人民币。几小时后,被告人刘某又窜至其他地方,抢夺受害人张某手提包一个。屡次得手的刘某十分得意,在随后的一个月内采用同样的方式实施抢夺共计13次,抢得女式提包19个,各种型号的手机12部。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履行罚金刑,退还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刘某退赔抢夺所得的财物人民币3478元,手机9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