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
2006年7月,被告人李某、袁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强邦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下设分店。次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袁某先后开始雇佣被告人张某、吴某等七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店长等职务。公司开业一年后,由于营利情况不如人意,被告人李某和袁某试图通过发布虚假的招工信息骗取钱财。于是,公司向各个分店发布浦东机场、上海铁路局等单位的用工信息。求职者看到该信息后,争先恐后到上海强邦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报名。此时,公司便以信息费,会员费等名义骗取韩某等56人钱款,共计37180元。被告人吴某、张某等工作人员明知公司虚假诈骗仍积极配合工作,制造出面试、笔试的假象,引受害人上当。韩某等56名受害人在缴纳钱款后迟迟未见到工作机会,发现被骗,遂报案。
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范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以其并非主犯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吴某等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上海强邦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最大老板,公司整个运营及实施诈骗过程,他都事先同意并积极安排,因此被告人李某仍应当认定为主犯。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