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又哪些
被告人孙某与小舅子杨某以及孙某1、马某、岳某等人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为了不劳而获,密谋盗窃列车上的货物。2007年12月2日5时左右,一伙人来到黄梁梦火车站盗窃了一辆停靠的列车上52袋大米(价值4160元),因被公安人员发现,在逃跑中杨某被抓获。孙某和其他人逃跑后,为救小舅子杨某,孙某与孙某1、岳某等人又返回,对在现场实施抓捕的公安李某和保安高某实行暴力袭击,伤人后,杨某趁机和其他人一同逃跑。孙某1、马某归案后均被判刑,岳某被另案处理。孙某也于2008年7月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伙同孙某1、岳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公安及保安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孙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只参与盗窃,没有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故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在公安机关曾详细供述了其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的过程,不仅与同案犯的供述相符,且与被害人李某、高某的陈述相吻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