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实施盗窃的处罚
2008年6月的一天,为谋取钱财,合伙盗窃某化工产内值钱的塑料粒子,被告人废品回收个体经营者黄某某让被告人吴某某随雇来的大卡车司机前往上海某化工厂,被告人工厂铲车工包某某在厂门口上车替换吴某某,并带领司机开车到预先计划好的车间,将三吨价值近7万元的塑料粒子装上卡车。当晚,黄某某将10000元现金送到在工厂负责车辆通行的被告人保安队队长陈某某手中,陈某某遂伪造了一张随车物品清单,黄某某等人顺利出厂。后因化工厂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某担心牵连退还了收受的10000元贿赂,黄、吴二人遂将赃物返还给化工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因此,嘉定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分别处以9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