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伙同他人盗窃
2009年3月25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月7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温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至安化县长塘镇中山村李某家,共同将其家中一台男式摩托车盗走。此后,温某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并分给李某800元。2010年2月3日,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主动投案可以轻判吗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0年7月30日,安化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11个月,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