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隐婚与人交往诈骗钱财
被告人郑某某, 女,27岁。因丈夫在外打工,且收入有限,不满现状的郑某某便以未婚女孩的身份与被害人男子唐某某交往,借此想要骗取唐某某的钱财。从2010年1月份两人相识后,郑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唐某某索要钱财,先后共从唐某某处骗得5千余元现金和3千余元的礼物。后来真相大白,郑某某归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诈骗的部分财物已被扣押,相对挽回被害人唐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除将扣押的赃物、赃款退还给唐某某外,还责令郑某退赔给唐某人民币5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