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以索要赌资为由抢劫钱财
2008年4月16日下午五点左右,已被判刑的张某等人在北京朝阳区的一个棋牌室内,称被害人范某、龚某玩牌使诈而对其二人进行殴打,抢走了范某一部手机和3600元钱,抢走龚某1900元钱。之后,范某和龚某又被张某等带到与曾某相约的通州某地。曾某纠集了36岁的被告人徐某等人,威胁龚某让其叫家人来送钱,当龚某的妻子拿来1万元钱后,便被这些人抢走。随后,范某和龚某又被带回了棋牌室,又威胁范某并将其寄存的价值1.2万多元的金项链抢走。
被告人因涉嫌索要赌资,伙同他人抢劫,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抢劫罪怎么判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为满足私利,伙同他人以索要赌资为由,结伙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抢劫罪依法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