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制造车祸敲诈他人
2009年8月22日上午10点多,陈某驾驶出租车经过易家渡镇丁家山村血防沟桥时,正遇到驾驶摩托车的丁某亦经过次路段,在相距甚远未有接触的情况下丁某连人带车翻入距出租车16米外的沟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丁某却以此为由指使其表弟(另案处理)前去找陈某“算账”。当天下午15时许,丁某的表弟谎称要租车将陈某骗至易家渡街上,并要求前往医院看望丁某,后陈某支付150元住院费,但并未检查出任何问题。同年8月23日上午,丁某威胁陈某并索要钱款7000元。案发后,丁某已退赔了上述赃款。
敲诈勒索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不严重的情况下,既未报案也未经正当处理,却以此为借口,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邀约他人,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丁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6日,石门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