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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工耍手段贪巨款60余万,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7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银行职工耍手段贪巨款60余万

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原湖南省常德某银行武陵支行职工赵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自制虚假凭证、空白凭证转账等手段,将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多个单位的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给银行及各个单位造成10万元资金的损失。2008年9月,武陵支行进行人员工作调整,赵某名列其中,赵某在得知此消息后,计划携款100万潜逃,并找到朋友林某商量,林某则建议其“搞”五六十万元比较合适。2008年10月2日,被告人赵某将某单位账户资金分为3笔,每笔18万元转入自己账户。赵某于10月2日取款50万元,将其中的31000元用于还债,赃款30万元交由林某保管。在林某的帮助下,赵某携带余下的赃款逃到株洲并藏匿在林某表哥处。随后,二人肆意挥霍赃款。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7000元的赃款被追回并归还给受害单位。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一名银行员工,却利用自己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且数额较大;林某在明知道赵某是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逃匿,并且事先合谋,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赵某为主犯,林某为从犯。

因此,武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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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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