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房产抵押借款后私下出售他人,诈骗罪如何认定
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向高某某借款,用超期且不符合相关手续的他人的房产证做抵押,成功借得20万元钱款。因未办理抵押登记,2006年6月,李某某又转手将抵押的房产卖给他人。
高某某多次催要欠款和办理抵押房产过户,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高某某诉至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索要钱款。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26万元。
法院宣判后,因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遂被法院以此罪定罪,不料李某某却潜逃,直到2009年8月21日投案。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0年8月9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