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伙偷盗被抓
刚四十出头的两被告人孙某、李某为黑龙江佳木斯到大庆务工人员。二人将不多的工资全部用于挥霍,无钱养家,在孙某的提议下决定专门在饭店盗窃,由孙某实施盗窃,李某负责望风,每次行窃成功后孙某支付李某50元。2009年年底,二人合伙盗窃三次,获得7988元赃款。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以孙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李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