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赌博输钱抢劫并杀人
2008年8月9日晚20时30分许,因赌博输了钱而产生抢劫念头的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行至湖南省沅江市万子湖乡小河嘴大堤时对停靠在路边车内休息的薛某某实施抢劫,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薛某某刺死,抢得5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后逃逸。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杨某某举报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
抢劫罪怎么判刑
湖南省益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杨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因此,益阳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判决,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院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8月13日,益阳市中院对杨某某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