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学坏伙同他人入室盗窃
2010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盗窃累犯刘某某邀集未成年人周某某携带起子、钳子窜至安乡县陈家咀常福村刘家实施盗窃,后周某某爬窗入室将厨房门打开后刘某某进入,二人遂将李某某一台价值2115元的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入室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05年和2009年因盗窃罪获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不满十八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且当庭表示真诚悔过,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安乡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5个月20天,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