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结伙抢劫他人财物被抓
被告人党某纠结了被告人刘某1、梁某、刘某2三人密谋实施抢劫。经与陕西省扶风关中风情园在岗职工刘某(在逃)联系,刘某答应与党某等人合伙对其单位的职工实施抢劫,并为三人提供了职工们发工资和聚餐的时间和地点。随后,2009年6月20日晚,党某四人分工协作,由刘某1负责接应,其余三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职工韦某、马某等六人逼迫至一空院内,对其实施了殴打和抢劫,共劫得被害人现金1800余元,手机2部。事成后,四人将赃款进行了分赃。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党某、刘某1、梁某、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在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四被告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26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