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色诱男子开房趁机麻醉抢劫钱财
2009年12月7日晚上11点,被告人张某某(女)、梁某某(女)在江西省赣州市某歌舞厅跳舞,被害人吴某某(男)趁机与二人搭讪喝酒。三人在跳完舞后还一起吃夜宵,张某某还主动要求吴某某开房。在宾馆房间内,二人趁吴某某洗澡之机,将事先准备后的安眠药放入茶水内,等吴某某喝下后昏睡趁机抢劫吴某身上3600元现金和价值1980元的手机。二人将赃款全部挥霍。
抢劫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安眠药致他人入睡后抢劫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