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柜员侵占储蓄金被抓
200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原江西省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江信用社职工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提前支取并销户的方式将51笔共计188万元的定期存款转帐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后来,被告人陈某又支付给储户王某等三人存款总计6万余元。据悉,被告人先后用侵占的资金在吉安市首付3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董某名义存入吉安市的银行57.93万元,偿还赌债10.7万元,还将现金20万藏在家中办公桌抽屉中。2010年1月,由于部分储户定期存款即将到期,被告人陈某担心罪行败露遂携带现金12.85潜逃,后在九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缴102万余元发还给受害单位,在审理期间收到陈某家属所退赃款31余万元。
职务侵占罪如定罪量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其亲属又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7日,吉水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