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经济纠纷盗窃他人财物
湖北省汉川市新堰镇农民罗某某与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林某1、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东蔡村农民蔡某均系在江西省乐平市搞传销时的同事。2010年3月,林某1将罗某某委托其保管的银行卡里的现金17000元盗走后不辞而别。2010年4月8日,罗某某与蔡某一道到河南省固始县寻找林某1,因未找到林某1,二人就找到林某1的姐姐林某2,向其要钱遭到拒绝后,罗某某、蔡某二人将林某2存放在出租屋内用于经营服装店的牛仔裤、皮带等价值10891元的货物盗走。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退失主。蔡某退赔被害人林某2现金10900元。
罗某某、蔡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系在与被害人弟弟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起意行窃,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