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恶行累累
2008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以蒋某某为首,以左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通过为其成员支付医药费、提供毒品吸食以及经常请吃喝玩乐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同时通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给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团伙犯罪应该怎么量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蒋某某为首和左某某、蒋某、杨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危害一方,具有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等。
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左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12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