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中心提供性服务牟利
2011年4月,王某芳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某休闲中心担任前台经理。该休闲中心长期以招募女服务员为名,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芳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结算收支等工作,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王某芳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获得该休闲中心营业利润5%的提成。2011年6月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休闲中心进行查处时,分别在该休闲中心的303、305、307号房内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韦某、李某、王某、黄某、熊某、韦某六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组织卖淫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芳通过招募、容留手段,组织多人在休闲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芳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王某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