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酒后伤人并砸毁商店财物
2011年7月7日晚上,河南省新野县五星镇十字街乔某经营的百货商店,酒后的翟某、翟某某、母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翟某某之前购买的球鞋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滋事,乔某将鞋更换后,翟某、翟某某等人将商店玻璃门窗砸坏并持械将杜某、乔某打伤。经鉴定,杜某头部为轻伤,乔某肩膀为轻微伤,被毁物品价值3248元。案发后,翟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寻衅滋事罪如何构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酒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随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