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店主抢劫首饰店
2006年12月11日晚20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朱某某走进青龙县某首饰店内要求加工首饰,后趁店主赵某某忙碌之际用铁锤猛击赵某某的后脑并致其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和循环中枢衰竭死亡。随后,朱某某将店内价值共计43452元的黄金首饰和白银抢劫一空并逃逸。2007年4月12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抢劫怎么处罚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
因此,秦皇岛中院遂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朱某某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朱某某的上诉。
2009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朱某某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