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网上交女友骗其钱财
2007年9月中旬,被告人黄强(原为兴国县某中学的高中生)自称是兴国三中的老师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徐某,之后二人成为情人。2007年黄强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从徐某手中骗取800元人民币。2008年2月至12月,黄强又以为徐某建房等各种理由,分十多次骗走了徐某123500元人民币。2009年1月4日,由于徐某要求还款,黄强便以刘辉名义向其出具了124300元的借条,再过一天徐某发觉不对向警方报案。案发后徐某的钱只被追回了39500元,其他的已被黄强花光。
诈骗怎么处罚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黄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黄强的家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得到了徐某的谅解。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黄强实施部分诈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又是在校学生,退清了赃款等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黄强从轻处罚。
赣州中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