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17岁,外省来京打工人员,有网瘾,每天都会上网三四个小时。因不好意思问父母要钱上网,张某想到了盗窃的方法,遂于2008年6月至9月短短3个月内入室盗窃3次,盗得手机数部,现金数百元。后张某为了报复其第一次作案时发现其偷窃而追骂他的失主王某,于2008年9月3日再次来到王某家行窃,并采用拨打所窃手机机主的号码,谎称机主喝醉了,让人出来接,进而不断变换接人地点的方式戏弄机主,不料被聪明的机主接到电话后识破,机主遂报警,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