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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致新生儿死亡,非法行医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14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无证医生致新生儿死亡

2007年7月25日晚上,产妇张女士的丈夫为了图方便也为了能省点钱,便将临产的妻子张女士(37岁)带到了一家私人诊所,该诊所为36岁的河南籍女子常某所开,常某只是在卫校学了点皮毛,并且该诊所无任何资质。常某见生意上门便热情地为张女士接生,后张女士顺利产下一男婴。但该男婴出生后并未像其他孩子那样嚎啕大哭,没见过此状况的常某更是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孩子生命垂危,孩子的父亲将孩子带到了大医院救治,最终还是没有挽回生命。

听到孩子死亡的消息后,常某连夜搬了家。潜逃四年后,常某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无证行医致婴儿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当庭认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害人张女士是高龄产妇,婴儿本身就存在先天疾病,即便婴儿在医院出生孩子依然会出现窒息的可能;被告人常某是初犯,且被抓获后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怎么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进行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分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常某因无接生的必备医疗设备及抢救工作规范的知识,延误抢救时间造成新生男婴窒息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常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11年8月11日上午,昌平区法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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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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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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