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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多长,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多长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要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应该说,减刑的条件是罪犯的改造表现而不是原判事实,大量事实证明,有的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恶性程度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但这并不影响其被执行刑罚后的悔过自新和重新做人,减刑正是对罪犯在执行了一定的刑罚后依据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削弱和消除的程度的一种刑事奖励,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措施,它的依据与做出原判刑罚的依据并不一样。

因此,减刑是可以被撤销或变更的,这并不损害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反,在特定条件下保证刑罚执行机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合理的调整刑罚力度,能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严谨,最终取得更好的刑罚效果。

减刑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但是减刑所依据的良好行为是什么,这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种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1、基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作出的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对于是基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减刑的罪犯,如果在获得减刑后消极对抗、违反监规、不服管教甚至犯罪,就足以表明罪犯其实并无悔改,或者减刑依据没有真实反映罪犯悔改程度。既然减刑所依据的良好行为并不真实,那么作为对于这个良好行为的奖励--减刑就应当被撤销或变更。

2、基于立功而作出的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如果立功能够表明罪犯人身危险性减小,那么就可以适用减刑。如果罪犯获得减刑后,消极对抗、不服管教,甚至违反监规或者犯罪,就说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减少,此时,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减刑。

3、基于重大立功而作出的减刑能否被撤销或变更

对于基于重大立功而减刑的罪犯,如果减刑后发现立功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显然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如果重大立功是真实的,那么则不能因为减刑后罪犯消极对抗、违反监规、不服管教或者再次犯罪而撤销或变更因为重大立功而作出的减刑裁定。

因为重大立功减刑,所强调的是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客观有益性。只要罪犯的客观行为属于重大立功,那么无论其主观方面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减刑,没有任何的弹性和余地。

广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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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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