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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酒后发狂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男子酒后发狂随意殴打他人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在某酒店为刚出狱的朋友接风,酒足饭饱后一行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驶至新野县汉城路建设银行附近时,借故殴打孟某、杨某,致使被害人孟某头部、双眼部、面部、口腔部轻微损伤,鼻骨骨折;被害人杨某面部及双眼部的均轻微损伤。事后,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2012年4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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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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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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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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