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酒后发狂随意殴打他人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在某酒店为刚出狱的朋友接风,酒足饭饱后一行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驶至新野县汉城路建设银行附近时,借故殴打孟某、杨某,致使被害人孟某头部、双眼部、面部、口腔部轻微损伤,鼻骨骨折;被害人杨某面部及双眼部的均轻微损伤。事后,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蔺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2012年4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六个月。